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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元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廣元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 上傳單位:廣元投發集團    發布時間:2020/5/27    錄入:admin ]

    廣元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實現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全覆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四川省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條例》《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的意見》(中發〔2016〕18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創新投資管理方式建立協同監管機制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5〕12號)等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廣元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是指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包括:

       (一)全部使用財政資金的建設項目;

       (二)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或總投資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擁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建設項目。

        第三條  完善政府投資審計監督管理體系,實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全覆蓋。按照“統一管理、分類審計、分工負責、分級實施”的原則,統籌政府審計、內部審計、社會審計三類資源,建立“政府審計主導、內部審計參與和社會審計補充”的政府投資審計監督體系。審計機關、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應當在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審計庫中委托或者組織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審計或聘請外部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審計工作。

        第四條  審計機關實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所需專項經費,由財政預算安排,或從政府投資項目的基建支出中列支;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使用社會審計機構實施審計所需費用,按照基本建設項目建設成本管理規定列支。

        第五條  辦理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事項,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條  審計機關應當定期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報告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并及時報告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

        審計機關按規定向社會公布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結果。審計機關公布審計結果,應當依法保守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七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載明預留適當比例的工程價款,合同約定在竣工決(結)算審計后結算。

        第八條  審計機關依法實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審計機關依法進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他相關單位、個人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工作。

    第二章  審計內容

        第九條  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按照項目類型、投資規模和重要程度,會同行政主管部門,分類有序組織開展審計監督工作,防止不必要的重復審計。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按照下列規定實施審計監督。

       (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主要采取跟蹤審計和竣工決(結)算審計的方式。對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概算投資2億元(含2億元)及以上,建設周期超過兩年、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和民生的重大基礎設施、保障房等政府投資重點建設項目,審計機關應當有計劃的開展跟蹤審計;其它項目主要實施竣工決(結)算審計。

       (二)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單項工程概算投資額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上工程竣工結算審計和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由市審計局直接組織實施。

       (三)市本級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單項工程概算投資額1000萬元以下工程竣工結算審計和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由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組織實施,可委托或者組織具有法定資質的社會審計機構進行審計,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應對審計結果進行審核確認,并報市審計局備案。市審計局對備案項目每年可按20%的比例進行抽查,對發現的問題,依法依規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  跟蹤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基本建設程序履行情況;

       (二)建設資金籌集和管理情況;

       (三)征地拆遷管理及征收補償政策執行情況;

       (四)招標投標情況;

       (五)建設管理、質量安全與進度管理情況;

       (六)與建設直接有關的地勘、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情況;

       (七)環境保護和水土保持情況;

       (八)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情況;

       (九)有關政策措施執行和項目規劃實施情況;

       (十)項目投資績效情況;

       (十一)依法應當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一條  工程決(結)算審計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執行情況;

       (二)建設項目的可研及估算、初步設計及概算、施工圖及預算的編制和審批、執行情況;

       (三)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監理、貨物采購等招投標情況;

       (四)隱蔽工程簽證記錄、現場簽證及工程變更情況;

       (五)投資項目設備、材料等物資采購和工程管理情況;

       (六)建設項目的征地拆遷情況;

       (七)建設項目的合同執行、工程變更及結算辦理情況;

       (八)建設項目的資金來源、落實、管理和撥付使用情況;

       (九)建設項目的財務收支情況;

       (十)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及資產交付情況;

       (十一)依法應當審計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依法對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直接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采購、供貨、咨詢、代理等單位取得建設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計調查,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審計的要求提供資料,不得拒絕、拖延、謊報、阻礙審計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三章  責任追究

        第十三條  審計機關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發現被審計單位及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一)違反規劃、征地用地、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環境保護等建設項目管理法律、法規的;

       (二)未經審批部門審批的;

       (三)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供貨等單位不具備相應資質和生產許可條件的;

       (四)政府投資項目超批準概算10%以上或達到50萬元未按規定程序審批的;

       (五)未按照審批文件確定的建設規模、內容、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范、標準實施建設的;

       (六)重大設計變更和現場簽證未按照規定程序批準的;

       (七)高估冒算、虛報冒領工程款數額較大、情節嚴重的;

       (八)工程質量責任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

       (九)虛假簽證、虛列建設成本,轉移、侵占、挪用建設資金情節嚴重的;

       (十)在審計中發現的招標投標違法違規問題,應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對審定數與中標價差額較大(超出中標價10%以上)的項目,應當區別情況責令項目業主及時上報項目審批部門批準,或者及時移送監察或司法機關核查處理;對審減數額較大(審減率達到20%以上)的項目,應當區別情況及時移送監察或司法機關核查處理;

       (十一)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有關部門對審計機關移送處理事項,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調查處理結果書面告知審計機關。

        第十四條  審計機關在審計中,建設單位或者代建單位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提請辦理竣工決(結)算審計的,由審計機關予以警告或者通報批評;違反有關規定多付工程價款的,責令予以追回。造成損失、情節嚴重的,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審計中發現勘查、設計、監理、施工等單位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承發包、投資控制、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中存在違法違規、重大失信等行為,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審計中發現的多計或少計工程款項,建設單位應當依據審計結果予以調整。

        第十五條  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作出的審計決定,被審計單位應當執行。審計機關依法責令被審計單位上繳應當上繳的款項,被審計單位拒不執行的,審計機關應當通報有關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扣繳或者采取其他處理措施,并將結果書面通知審計機關。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相關單位送審項目資料不全,無故不配合、不簽證,故意拖延審計時間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法作出處理。處理結果抄告紀檢監察部門或審批與招投標及社會信用管理等相關部門。

        第十七條  審計機關核查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時,發現社會審計機構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執業準則等情況的,應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依法追究責任。審計機關在向社會公布的審計、專項審計調查結果中,一并公布對社會審計機構相關審計報告核查的結果。

        對審計機關通過購買社會服務確定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的核查結果,可以作為績效考核和審計項目任務分配的重要依據;造成損失的,由有關單位追究相應的經濟責任。

        第十八條  建立健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整改機制,督促被審計單位和其他有關部門(單位)根據審計結果進行整改。整改結果情況納入相關部門或單位主要領導經濟責任審計評價范圍。審計機關應向本級政府報告上年度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中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處理情況。

        第十九條  審計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一)泄露國家秘密或被審計單位商業秘密的;

       (二)索賄、受賄或者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不當利益的;

       (三)隱瞞被審計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行為的;

       (四)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

       (五)其他影響公正執行公務造成嚴重后果的。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行政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開展內部審計監督,參照本辦法執行。

        國有及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投資的建設項目,使用由政府部門管理的國外貸款、援助資金或者社會捐贈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以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建設的其他公共工程項目的審計監督,除特別規定外,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一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可依照本辦法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7年9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本辦法由廣元市審計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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